“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06-11-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省教育厅决定,设立 “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第二条 “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是河南省教育厅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是“人才强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计划支持高等学校教授、博士、留学归国人员和其他学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重点是青年学术带头人)开展教学改革,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

第三条 “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厅科研外事处归口负责“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

第五条 “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个资助期内总评名额60人。其中,自然科学类50人,人文社科类10人。

第七条 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4、在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6、在申报当年1月1日,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省教育厅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申报工作应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网上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领域:数理、化学化工、农业、能源、信息、人口健康、资源环境、材料、先进制造、管理、人文社会科学。

第九条 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我厅。

第十条 教育厅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支持方案。

第十一条 教育厅对建议支持方案进行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无异议,正式公布支持名单。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经费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从当年度开始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研究工作,一次核定,分两个年度拨款。入选者的支持经费由教育厅和所在单位按1:1比例共同资助。

第十三条 教育厅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高级研究学者”选派计划中,每年择优资助10名左右“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赴国外高水平大学从事合作研究。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于12月31日前向教育厅科研外事处报送当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在“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结束的下一年度3月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教育厅科研外事处。

第十六条 获资助者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由获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有关高等学校单独编制《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经费决算汇总表》分别报送教育厅科研外事处和财务处。我厅下达资助经费当年未能落实相应配套经费的高校,将给予申报削减申报名额的处罚,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凡在“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New Century Excellent Talents in University of HeNan Province,英文缩写为“HANCET”)。

第十八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由教育厅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

第十九条 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有关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应于当年评审前确定。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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