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前端赋能,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豫科〔2024〕29号)等文件精神,决定组织开展河南省概念验证中心遴选和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主体
概念验证中心的建设主体包括具备科技创新研究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其他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原理或技术可行性研究、原型制造、性能测试、市场竞争分析、二次开发、中试熟化等验证服务,加速挖掘和释放基础研究成果价值。
二、建设分类
概念验证中心可围绕多个学科或产业领域,也可重点聚焦1-2个学科或产业领域开展概念验证服务。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牵头建设。依托创新概念和早期科技成果多、实施概念验证服务能力强的高校、科研机构建设概念验证中心,重点对本单位优势学科、交叉学科的研究成果开展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和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等概念验证及关联服务。
(二)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牵头建设。依托概念验证项目来源稳定、服务成效显著,并能提供职业化、专业化概念验证服务的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建设概念验证中心,重点对新兴技术、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等开展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和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及关联服务。
三、建设条件
河南省概念验证中心牵头建设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在河南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稳定的概念验证专项经费和概念验证项目来源。
(三)有固定工作场所,且已组建运营管理团队和专家顾问团队。
(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案例。
(五)近两年已完成相关概念验证项目,经第三方审计确认获得概念验证服务收入或通过验证的项目获得股权融资或已实现技术转让,签订有相关的技术交易合同。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
(一)牵头建设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内设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部门),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
2. 具备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有效激发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和创造性。
3. 运管管理团队及专家顾问团队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外聘专职人员及外单位专家,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且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技术转移专员、知识产权管理专员等。
4. 概念验证中心原则上应相对独立运行,已成功运营并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孵化等多个环节,能够为科技成果的概念验证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服务保障。
(二)牵头建设单位为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相关领域知名科教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有稳定的概念验证项目来源。
2. 主营业务与概念验证服务密切相关,在相关领域具有显著的影响力和权威性,能够吸引和集聚各类创新资源,能整合相关试验平台、实验室及产业链上下游有优势、有条件的创新主体共同提供概念验证服务。
3. 拥有一支由多学科专业人才组成且经验丰富的概念验证团队,团队成员具有跨学科研究和开发的深厚背景,能够从项目构思、技术研发、市场预测到风险评估等多个维度,为概念验证项目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指导与支持。
4. 建立有较为完善的概念验证服务体系和标准规范,确保提供的概念验证服务具有可度量性、可追溯性和可信赖性。
四、遴选及培育程序
(一)制定方案。拟建设单位对照建设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河南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方案》,按照属地原则将方案报至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或航空港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初审推荐。各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推荐,并对填报内容完整性、数据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推荐至河南省科技厅。各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概念验证中心数量不超过5家。
(三)复核遴选。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对各地推荐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遴选拟培育的河南省概念验证中心。
(四)培育建设。省科技厅组织推进概念验证中心培育和建设工作,不断完善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管理相关政策措施,提升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水平。
五、有关要求
1. 各单位在12月20日上午10点前将申报意向表(附件3)发送至邮箱rbbai2021@163.com。
2. 各单位将加盖建设单位和推荐部门公章的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方案、附件材料原件扫描件及word电子版等材料准备完善(参考附件1和2),于2024年12月30日上午9点-12点到办公楼330统一组织网上申报。
六、联系方式
白瑞兵 15802862059
科研处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