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新产品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企业加快工业新产品的开发及推广应用,扩大工业新产品的有效供给,提高工业新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豫政〔2016〕12号)《河南省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攻坚方案》(豫政〔2017〕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制造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3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工业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研发的首次实现规模或批量生产的产品;
(二)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在结构、材质、工艺、功能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三)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
(四)能替代进口、对促进国产化有重要作用的产品。
第三条 新产品综合评价工作是指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依据新产品研制单位的申请,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机构),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新产品主要性能或功能、技术水平或成熟度、市场前景及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的评价。
新产品综合评价的结果不能作为综合评价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要求、单个产品质量指标是否达标或批次产品质量控制是否合规、生产企业相关设备设施是否符合环保及劳动安全要求及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对产品及研制生产单位限制性要求的证明,也不能作为产品安全性评价的依据。
第四条 新产品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评价新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标准等;
(二)对新产品研制过程中所依据(参照)的标准进行审核和评价,确认依据(参照)的标准对该产品的支撑有无重大缺失或不足;考察新产品研制单位确定的产品质量指标、性能指标与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评价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特点、专利情况以及生产工艺条件等;
(三)对标同类产品国际、国内、省内先进水平,评价新产品所达到的技术水平或成熟度,评价结论一般分为国际先进、国内先进和省内先进3个等次;
(四)评价新产品的实用性和产品本身及生产过程中所采用新技术的成熟性,预测和评价新产品的市场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对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提出完善或改进建议。
第五条 省工信委负责新产品综合评价组织协调工作,通过综合评价的新产品列入《河南省工业新产品目录》。《河南省工业新产品目录》定期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发布。
第六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以及与省直部门建立直通车制度的区域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新产品综合评价的前期初审、申报推荐等工作;承办省工信委委托的新产品综合评价工作,并对所提交的综合评价结论进行审核;负责对已认定的新产品效益情况统计,并跟踪有关政策执行情况。
省工信委可委托省级行业协会、学会及第三方机构(含民办非企)承办新产品综合评价工作。
受委托单位应对新产品综合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和公正性等负责。
第七条 新产品综合评价按照自愿申请、常年受理的原则,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办理,即材料提交、内容审核及结果反馈、证书发放等通过河南省工业新产品综合评价网上办理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系统)办理,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核实、综合评价及评价结论提交等通过线下方式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请新产品综合评价的单位和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河南省行政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转制型科研院所),并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水平,有配套的研发和生产条件;
(二)属于实行行业准入制度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格(列入国家准入企业目录),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产品已具备批量生产能力,属于成套设备的已签订正式购销合同并进入履约程序;
(四)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生产过程符合节能减排技术标准;
(五)产品在河南省境内属于首次生产、首次投放市场;
(六)产品技术成熟,质量可靠,知识产权权属清晰,符合国家和我省对产品生产、销售的规定及特殊要求;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在同类产品中有明显的成本和价格优势。
第九条 下述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综合评价范围:
(一)矿产品、畜产品、农产品、工艺品或传统手工制品;
(二)军(警)用武器、装备及其他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自由流通的工业产品,以及处于国家规定保密期限内的工业产品等。
第十条 产品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综合评价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及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属于曾进行过综合评价的产品的改进或升级产品,但现无重大改进(或者只是单纯改变了花色、外观、包装),并且无法提供明确证据证明进行了重大改进的产品;
(三)将一个产品整机拆分成若干部件、组件和零件的,或将一个成系统的应用软件拆分成若干模块化软件的,或将一个软硬件一体化产品拆分成硬件装置和控制软件的;
(四)完全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产品(包括OEM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
(五)产品(包括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或同系列产品)质量不稳定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
第三章 申请及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新产品综合评价的产品原则上应在研制工作启动前进行新产品研发计划登记。
第十二条 新产品研发登记的内容和程序
(一)研发单位编制新产品研发计划,内容包括新产品的研发内容、技术目标、计划进度等。
(二)根据属地原则,新产品研发单位将新产品研发内容、计划进度等录入网上系统,然后在线提交;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地方主管部门在线审核,之后由地方主管部门在线报送省工信委。
新产品研发单位应在新产品研发任务完成后1年内申请新产品综合评价(认定);超过时间没有提出综合评价申请的,省工信委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新产品综合评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工业新产品综合评价申请表》(在线填报并下载打印);
(二)产品研制工作报告,包括研发背景、研制过程、生产工艺、技术性能和技术先进性、产品创新点,与国内外市场同类产品对比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等,并附产品照片或视频资料、全套工艺文件(包括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以及研制过程中所参照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可只提供标准名称及编号)的匹配性说明;
(三)产品的知识产权权属证书(如申请相关专利,可以相关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代替)及产品技术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制定企业标准;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有效期为1年,属于大型成套设备的可提供用户使用报告代替;
(五)有资质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查新报告的结论应有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对比数据,对先进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价,对创新性给出明确具体的结论)查新报告有效期为1年。
(六)用户使用报告,原则上需要2个以上用户出具使用报告(出具使用报告的单位须连续使用产品3个月以上,报告内容须分析运行过程中产品的技术性能,评价是否满足技术要求)使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
(七)污染物排放和能耗达标承诺书,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食品、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须同时提供有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及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的新产品,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报告和证明。
上述材料,由于特殊情况情况无法提供完备的,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部门报省工信委同意后酌情处置。
第十四条 新产品综合评价的程序:
(一)申请新产品综合评价的单位通过网上系统向注册地所在的地方主管部门在线提交《河南省工业新产品综合评价申请表》,由地方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工信委在线推荐上报。
(二)省工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形式审查,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三)省工信委根据申请综合评价的新产品情况,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也可委托地方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组织以及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工作原则上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新产品可适当延期。
(四)综合评价完成后,受委托单位须将专家组综合评价结论及相关文件的纸质材料原件分送至省工信委、综合评价申请单位及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部门。
综合评价结论及相关文件电子稿由综合评价申请单位在线上传,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线提交至省工信委复核。
(五)省工信委对通过综合评价的新产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线核发统一制定的《河南省工业新产品综合评价证书》,并编入《河南省工业新产品目录》。
第十五条 新产品综合评价一般以专家会议形式进行。综合评价的专家由省工信委或省工信委委托的评价组织单位从省工业新产品专家库中选取。
参加综合评价的专家组应由与申请单位及产品无相关利益关系的人员组成,新产品研发单位人员不得参加综合评价专家组,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一般为5-11人,其中财务专家1-2人,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地方主管部门及其他受委托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应事先报经省工信委认可后,方可开展新产品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正在进行或已通过综合评价的新产品,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宣布综合评价结果无效,对给国家或社会造成损失的,由申请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对有关工作人员及专家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相关的申请材料要求及格式文本,由省工信委制定发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原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豫工信〔2010〕4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