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攻关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以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为目标而开展的应用与开发研究计划。
第二条 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按普通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分类管理。
1、普通项目是为支持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而鼓励探索、培育萌芽的项目。
2、重点项目是支持为解决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阶段产生的新产品、新装置、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新系统和服务等能够投入生产或在实际中解决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的项目,重点培养取得初步成果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
3、重大项目重点支持已有一定工作基础,产业化前景明朗,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要的重大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应用开发、重大引进项目中关键技术的消化吸收、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中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开发项目。旨在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重大项目按照《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和实施,为保证省科技攻关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及可操作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计划编制与下达
第四条 项目申报程序:
1、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
2、省直主管部门组织其直属单位的项目申报,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其辖区内其他单位的项目申报;
3、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第五条 申请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应充分体现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结合。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相关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能力,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的工作基础;
3、具备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机构及科研开发力量,措施得力,有助于相关领域科技实力的提高和优秀人才的培养;
4、能够保证项目实施中必要配套资金的落实。
第六条 申请项目单位须填写《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申请书》。
第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项目审查,编制并下达省科技攻关年度计划,立项实施。
第八条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跨年度实施的,不再重复申报、评审。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与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签订《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是项目经费拨付和普通项目结项考核、重点项目评估或验收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主管部门负责普通项目的实施管理,负责组织《河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的填写和回收,并报送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第十一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重点项目的实施管理,负责组织《河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的填报和回收,并负责组织调度和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个别省拨经费较大、有一定影响且跨年度实施的重点项目进行年度评估。年度评估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包括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非营利性中介机构,参照项目合同书等相关材料,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内容执行,确需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项目原申报渠道和方式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变动;否则,按违反项目合同予以项目中止或撤销处理。
第十四条 省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与其他合同方均可提出中止或撤销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1、技术变化,即由于国内外技术取得进展及技术发展趋势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研究与开发无实用价值的;
2、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即由于协作单位拖延加工、检验、测试以及依托工程拖延甚至取消而致使协作关系破裂而取消协作关系的;
3、技术骨干变动,由于项目组技术骨干调离或较长时间脱离项目活动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进度完成的;
4、项目配套资金无法落实的;
5、市场供求状况发生改变,项目不宜继续实施的;
6、立题不当,即由于指标过高、技术不成熟、技术力量不足等,导致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
对中止的项目,限期改进,否则予以撤销。对撤销的项目除停止拨付经费外,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保留追回所余经费的权利。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省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由国家和省财政拨款、部门(地方)匹配、银行贷款、单位自筹等多渠道资金组成。
第十六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科技攻关项目年度经费计划;重点项目经费原则上当年全部拨付,个别省拨经费较大、有一定影响且跨年度实施的重点项目可通过评估后分年度拨付。
第十七条 按照年度经费计划,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的项目经费,承担单位填写《河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拨款单》(一式两份)送交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其它项目经费由省直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负责拨付。
第十八条 财政拨款经费的使用须按照科技经费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五章 总结与验收
第十九条 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编写总结材料,普通项目编写结项报告,重点项目填写《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 个别省拨经费较大、有一定影响且跨年度实施的重点项目应进行结项验收,验收工作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后须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的技术证明材料以及其它参考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参照项目合同书等相关材料负责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根据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提出验收审核意见。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与实施进行目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目标考核结果对有关单位、集体或个人采取不同形式的奖惩措施。
1、对于科技计划归口管理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
(1)视管理情况及绩效调整归口管理经费;
(2)目标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处室年底评先的基本依据。
2、对于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
(1)目标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行业或地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2)目标考核结果作为科技计划管理评先工作的基本依据。
3、对于项目承担者
(1)项目实施绩效突出、科研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予以表彰或奖励,并优先安排后续项目;
(2)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完成任务或未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的项目承担者视情况停拨或调整经费。
(3)对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撤销、中止或未按合同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并视情况在1至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