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4-01 点击数:

平顶山学院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进一步加强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与有关高校展开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教育,为学校申报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点奠定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均为非定向全日制联合培养研究生(特别说明除外),分A、B两个类别。A类为我校与联招单位之间,或者我校二级学院与联招单位二级学院之间签订联合培养协议,进行研究生培养工作,我校教师为第一导师;B类为我校与联招单位之间或者我校二级学院与联招单位二级学院之间签订联合培养协议,进行研究生培养工作,且我校教师为第二导师。

第二章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根据学校与研究生录取单位(联招单位)的规定,组织各二级学院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及协调处理其他相关工作。二级学院的主要工作职责为:安排研究生教学、科研工作,负责硕士生导师和研究生的考核和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

联合培养研究生由联招单位进行学位管理,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毕业论文资料的收集、调研、选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会、中期检查、撰写及答辩等均应按联招单位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为了保证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质量,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监督学生的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同时积极地为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撰写、学习和科研创造条件。

研究生在我校培养的各个环节,应及时将完成情况材料交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处)和所在二级学院各一份备案,主要有培养计划、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和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硕士学位申请表的印刷稿等。

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协商后决定,研究生毕业前须由我校二级学院先行组织预答辩。

第四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入学。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联合招生,由学校与联招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双方共同把关确定录取名单,分别同时建立学籍档案,并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河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进行管理。授课阶段(约一年时间)在联招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研究和撰写论文阶段(约两年时间)在我校进行管理和考核,由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最后由联招单位授予学位证书。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自第二学年起到我校进行科研和学习,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协助办理我校学生证、借书证等相关手续。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各二级学院报到注册并报告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处),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导师请假并说明原因。迟到一周以上者,须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条 研究生人身及医疗保险。研究生入学后,除在联招单位购买相应人身及医疗保险外,在我校学习期间,由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处)统一办理人身及医疗保险,保障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人身和健康安全权益。

第六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住宿安排。联合培养研究生第一学年在联招培养单位学习期间,由联招单位管理学生的住宿。自第二学年起,在我校学习期间,统一由我校安排住宿,住宿费由学校承担。

第七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组织生活。联合培养研究生有党团组织关系的,党团组织关系和组织生活可转入所在二级学院的基层支部。

第八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考勤和请假。承担研究生培养的二级学院要确定专人负责研究生的管理工作。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必须遵守联合培养单位双方的管理规定,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或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请病假必须持指定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如在外地可由当地县级公立医疗单位开具证明)办理。请病假时间在两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并报二级学院备案,在两周以上者必须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科研的领导批准,报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处)备案;请事假时间在一周以内须经导师批准并报二级学院备案,一周以上者必须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毕业和就业。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学制原则上为三年,期满正常完成学业者,由联招单位授予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学生的就业统一纳入联招单位毕业生就业计划,按全国和河南省硕士研究生毕业分配政策及联招单位的分配政策就业。已签订毕业工作协议的,应按协议执行。

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应在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参加毕业典礼领取毕业证、学位证之前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包括:归还学生证、图书证,清还所借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等。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工作期间,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应以第一作者、平顶山学院为第一或第二署名单位完成满足联培单位关于研究生毕业和学位授予要求的学术成果;承担本科生实验教学、助教或本科生辅导员工作。

第三章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奖惩办法

第十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奖励。为鼓励研究生科研创新,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联合培养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平顶山学院为第一或二单位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按我校相关文件实行奖励。对研究生参加校外本专业方向的各种竞赛和创作获得者我校将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具体评奖方法可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励规定中的科技学术创新奖的规定。

被录取为我校A类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考生,进入我校时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违纪违法处分。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地方法规,遵守《平顶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如有违反,视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专项经费。联合招收研究生培养经费由财务处上报市财政局审定并设立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户头,专项经费主要包括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学生助研津贴、生活补助等,经费先由财务处转入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专项经费户头,由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处)负责,专款专用。

研究生培养业务经费标准,理工科类10000元/人,人文社会科学类8000元/人。研究生培养业务经费的支出,包括购买一般试剂、耗材、办公用品、参考书、工具书、专业期刊(购买的参考书、工具书及专业期刊均归硕士点或招生学科、专业所在的教研室或研究机构所有)和复印资料、文献检索、参加学术活动、学位论文印制、论文评审以及论文答辩时必需的开支等,但不得用于专家评审等劳务费用支出。研究生随导师或受导师委派参加学术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参照我校教师标准执行。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业务费的使用遵循结余留用的原则,当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可累积到下一年使用,本届学生未使用完的经费,可累计到下一届学生使用。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工作量

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根据导师每年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数量,教学工作量每生每学年60分,每位导师每年超过三人者,超出人数不再多计教学工作量。

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及生活补助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在联招单位学习和住宿,由联招单位发放助研津贴,自第二学年起到我校学习和住宿,由我校发放助研津贴及生活补助。

联合培养非在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我校研究和撰写论文一般不超过两年,期间生活补助为500元/人·月,由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承担;助研津贴为500-1000元/人·月,其中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承担200元/人·月,剩余部分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承担,导师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情况确定额度。导师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的助研津贴通过校内转账至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户头,由科研处统一发放。助研津贴和生活补助每6个月发放一次,每年计发12个月,每人发放不超过24个月。

非全日制联合培养研究生,仅可享受导师科研项目承担的助研津贴部分,不享受其它奖助待遇。

如果研究生某一学期退寝回到联招单位学习与生活,在该学期内不享受此补助。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期间也不享受此补助。

第五章  校内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基本条件及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校内硕士生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所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的职责;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45周岁及以下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三)具有稳定的理论或实践研究方向,所从事的实践研究方向应具有明显的行业背景,教学、实践经验丰富,能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和论文写作;

(四)申请人近5年工作业绩的基本要求:

1.参与在研或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限前3名);或主持在研或完成与申请专业领域相关的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专业实践项目或工程项目;或主持在研或完成横向项目;理工科在研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10万元,且用于硕士生培养的经费不低于3万元,文科减半。

2.在申请专业领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独立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正式发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艺术、体育类不少于1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CSSCI源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第十六条  校内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职责

(一)坚持正确思想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

(二)科学公正参与招生。参与商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在参与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才。认真完成研究生考试命题、复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录取研究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三)精心尽力投入指导,正确履行指导职责。参加制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根据培养条件和指导能力,合理调整自身指导研究生数量,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指导,及时督促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议。

(四)把关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培养过程管理,按照培养方案和时间节点要求,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研究及撰写等工作;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协助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各期总结、论文答辩、毕业鉴定等工作。

(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秉持科学精神,坚持严谨治学,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以身作则,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承担相应责任。

(六)积极申报科研课题,严格经费使用管理。积极申报各类研究课题,为研究生创造科研条件;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按规定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确保研究生正当权益。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七)构建和谐师生关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有关联招硕士生的学位管理方面的要求参照联招单位的相关规定,以联招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未与我校或我校二级学院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我校教师以个人名义被外单位聘为研究生导师进行研究生培养工作时,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安全保障及其从事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均由教师个人负责。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平学院行〔2021〕88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未来路南段 邮政编码:467000

电话:0375-2077266/2657766 信箱:kyc@pdsu.edu.cn

版权所有@平顶山学院科研处 All Rights Reserved

请使用IE8以及1280以上分辨率浏览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