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提高人才培育质量,强化分工,明确责任,规范流程和管理程序,依据《平顶山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平学院行〔2021〕88号)办法,现将加强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
1.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入学报到、学生证办理、人脸识别系统录入、疫情期间每日的健康报备、安排研究生教学、科研工作、负责硕士生导师和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考核和评价等。
2.研究生导师为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考勤、请假、安全教育和管理、疫情防控、住宿管理、心理健康等工作。
3.研究生导师具体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学习和科研、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硕士论文开题,答辩等。
4.每学期开学时,联合培养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每学期期初由二级学院汇总后交到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处)办理注册。不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不享受奖助待遇。
5.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将根据《平顶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联合培养单位。情节严重者,退回原单位。
6.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应办理离校手续,办完手续后方可离校。学院应及时汇总本年度毕业的研究生名单、学位论文各一式2份及其电子文档各1份,报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处)留存备案。
7.研究生导师需按照培养进度向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处)提供以下各项过程性材料:研究生个人信息表、入校证明表、联合培养登记表、每位学生的培养计划、学期初工作计划、学期末工作总结、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专业实践考核材料(含实践指导记录、实践环节现场照片<每周一张>、实践总结等)、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硕士学位申请表的印刷稿、毕业登记表等(如有补充,另行通知)。未按时提交材料的,导师不享受导师相关环节工作量认定、奖励等待遇,学生不享受奖助待遇。
8.联合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需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和知网检索页,否则不予统计工作量。
9.因进修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应在离校前一个月就相关研究生的后续培养工作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平顶山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变更申请表》,由导师所在学院报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离校。
二、工作要求
1.各学院成立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大工作力度,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作用,积极做好本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2.各学院、各部门与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处)保持工作交流,协同解决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