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成果推广专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6-11-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成果推广专项(以下简称“推广专项”)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科教兴豫”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推广专项是为了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设立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具有较好推广前景的先进、成熟、适用、覆盖面广的科技成果的推广,主要是科技成果鉴定、登记、评奖过程中发现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成果的推广。第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推广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立项第四条 推广专项项目全年受理、定期评审立项。第五条 申报推广专项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1、《河南省科技成果推广专项申请书》;2、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它相应的评价材料(如评估报告、专利证书、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3、已实施单位出具的应用情况报告;4、特殊行业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如:各类许可证、准产证及有关必须取得的证书等)。第六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根据申报项目行业特点组织相关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是否立项。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第七条 推广专项项目的实施通过技术依托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来执行。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及有关协调工作。第八条 推广专项经费总额每年度一次列入计划。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立项进展情况, 分步提出拨款计划拨付经费。第九条 推广专项项目承担单位要按时填报《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作为项目年度监督检查和总结的基本依据。第十条 推广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中所需的设计费、材料费、试验费、工艺装备费和管理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章 验收与奖惩第十一条 推广专项项目完成后,要及时予以总结,并提出总结报告。第十二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实施专项项目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予以不同形式的表彰或奖励,并在后续项目安排中予以优先考虑。第十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实施推广专项支持项目过程中因管理措施不当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撤销、中止或未按项目合同书执行的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在1至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项目。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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