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06-11-27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和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都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得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细则登记。 第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省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成果登记的申报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科技成果登记的申报工作。各申报部门及单位在推荐申报前应对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授权省科技情报研究所为河南省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坚持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已通过鉴定或取得视同鉴定证明的科技成果,应及时申报登记。 第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 第七条 科技成果(包括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软科学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一份; 2、利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 3、鉴定证书(或视同通过鉴定的证明)一式一份; 4、主要技术资料一套。 《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由申报登记单位从网上(网址同上)下载或按统一格式打印,打印时可省略“填写说明”。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申报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给予登记号,并在《河南省科技成果公报》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公报》发布后两个月内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由登记部门发给登记证书;有异议的,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登记部门备案。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一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登录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并在国家科技成果网站或者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告。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对登记的科技成果保密,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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