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6-11-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重点实验室是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为加强对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组建和运行管理,确保发展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实验室旨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和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促进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做好技术储备,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推动原始性创新。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我省科研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科研实验基地、高级科研人才培养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第三条实验室主要依托科研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大型企业,侧重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新技术探索。鼓励上述单位间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并且鼓励产业部门和企业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省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第四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并根据发展需要延伸到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重点解决相关领域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促进相关行业中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保持优势领域的技术水平和科技经济综合优势。

2、引进、培养和稳定优秀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立一支科学研究能力强、结构合理的研究开发队伍,使之成为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重要力量。

3、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面向社会开放,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在相关领域起到技术辐射和服务作用。

第五条实验室建设的目标是:

1、在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上,应注重创新,寻求突破,力争进入世界学科前沿。其研究成果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或能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且具有引用价值。

2、在新技术领域探索和应用与开发研究上,要面向经济建设,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开展有明确近、中期目标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具有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在若干优势领域上有重要进展,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转化率不低于70%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培养、稳定和吸引相结合,保持一支精干、高效的科技队伍,培养出优秀学术带头人,逐步成为相关专业的人才中心。同时积极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4、扩大国际科技合作,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成为我省科技对外开放的窗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实验室的组建工作,由科技厅根据省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实验室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科技厅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聘请一批知名度高、熟悉研究及实验、工作严谨、办事认真、客观公正的科研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实验室评审专家组,为实验室的组建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七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1、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组织编制实验室的总体组建规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实验室组建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对实验室建成后的验收认证;对建成后的实验室进行运行中的考核评估、工作检查以及总结交流;支持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2、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科技厅发布的有关组建规划,组织本部门的实验室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实验室的组建实施;协调有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科技厅对组建完成的实验室进行验收认证和运行期间的考评工作。

3、实验室评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实验室的组建方针、总体规划、组建计划和政策措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根据科技厅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与并协助对实验室的验收认证与运行考评工作。

4、依托单位(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实验室的组建工作;制定实验室的发展方向和年度目标任务;聘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确定实验室的编制和人员安排;提出科研计划并向科技厅报送,组织对已下达的科研任务的实施;根据面向社会开放的工作量的要求,提出运行经费补贴预算;组织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制定人才引进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为实验室提供行政、后勤等保障,制定加强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提出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科技厅。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八条凡符合我省组建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和省的各项重点科研任务,学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国际上有一定的影响,属省优先发展的学术和技术领域。

2、拥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拥有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及正派的学风;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管理科学的团结的领导班子。

3、基本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科研任务等方面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4、能够保证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5、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的匹配。

第九条科技厅根据总体规划,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实验室组建项目计划。

1、根据科技厅发布的实验室组建项目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河南省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申请报告》。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科技厅申报。

2、有关组建项目的申请报告由科技厅对口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提出审查意见。由科技厅办公会议审定批准立项。

3、根据科技厅确定下达的立项意见和开展可行性论证的具体要求,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进行组建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4、科技厅对实验室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的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科技厅批准后,正式下达实验室组建项目计划。

5、根据科技厅的有关批复意见,由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填报《河南省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经科技厅审批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

有关《计划任务书》是实验室组建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第十条实验室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以内。实验室组建所需经费采取省科技经费支持、主管部门匹配和单位自筹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凡列入组建计划的项目,省科技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省拨科技经费不能用于实验室的基本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

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扩建的,应纳入省下达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实验室在组建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其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其主管部门作出总结报告,经其签署意见后,上报科技厅。

科技厅将会同主管部门随时对实验室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中止下拨经费直至撤消立项并追回拨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室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实验室在开展科学研究和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帐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第十五条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建成后,要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一人,报省科技厅备案,每届3年,可连任。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工作。依托单位对在任职期间需外出超过半年以上的实验室主任应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实验室必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协调开放事宜。一般由9?5名省内外著名专家组成,其中本实验室的固定专家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实验室的大型精密仪器加入省大型仪器协作网,参与协作共用,以充分发挥仪器的作用。

第十八条实验室实行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人事制度。依托单位应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编制,对固定人员实行任期聘任制,并采取措施稳定科技队伍,以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为促进科技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二分之一。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吸引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十九条实验室的经常经费依托单位自筹或由主管部门资助;其设备仪器更新和运行经费,由省科技厅根据实验室向社会开放的工作数量和质量及研究水平等考核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实验室通过自己工作质量和研究水平的竞争获得科研经费资助。

第五章 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条实验室建成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科技厅组织审议专家,按实验室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参照《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河南省重点实验室”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二十一条对长期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实验室,省科技厅责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如仍无改观,科技厅有权取消组建计划,停止拨款,收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考评小组,每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省科技厅负责制订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细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科研管理水平,特别是对我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所作贡献和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根据考评结果,对在学术上或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有突出成绩,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够积聚人才,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实验室,将根据财力给予重点资助,在运行补贴费上给予奖励性分配;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积极择优支持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实验室将取消其省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统计结果半年报送一次,分别于六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送省科技厅,作为年度目标任务检查、实验室运行补贴分配的定量考核评估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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